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卞小虎,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江苏省通州市**街道**村**组**号。1991年10月因犯强奸罪被山西省晋城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05年9月因盗窃被行政警告;2006年3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9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0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同年6月13日被批准所外就医。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小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卞小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05时39分许,被告人卞小虎在铁路无锡站售票厅内,趁被害人庄某某睡觉之际窃得其放置于头部位置的一部苹果牌iPhoneSE手机,得手后逃离现场。后经民警工作,于当日14时40分许在无锡站南广场地下通道C33号“无锡排骨”店内将被告人卞小虎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无锡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8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的到案等情况。
2.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与书证工作情况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涉案手机失窃的情况。
3.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售票厅的监控录像、书证视频情况说明、刑事摄影件,证实被告人盗窃被害人财物的情况。
4.被害人陈述,书证电话记录、购机发票及手机串号照片,证实被害人涉案手机的串号特征,及购买途径、价格的情况。
5.书证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卞小虎的主体身份,前科劣迹情况。
6.被告人卞小虎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小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小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小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卞小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小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卞小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黄卉
检察官助理:张强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卞小虎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八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材料》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备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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