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卞小飞,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街道**村委**村**号。被告人卞小飞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1日被江苏省武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曾因入户盗窃于2006年4月13日被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2月21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4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卞小飞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小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制度;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卞小飞至常州市武进区**街道**村委**村**号,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处201号租户陈某某家中,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户内的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赃款共计人民币711元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卞小飞的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卞小飞的供述和辩解;
5.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供现场录像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小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小飞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卞小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黎娜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卞小飞现取保候审于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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