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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志龙诈骗案)_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南检诉刑诉〔2020〕15号 

告人卞志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室。2015年6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7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8日因涉嫌诈骗被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志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年    

1.2020年2月1日,被告人卞志龙利用疫情防控期间,急需口罩之机,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销售韩国产KF94(国标KN95)等不同型号口罩的信息。被害人郭某某看到该条信息以后,与其取得联系购买口罩,并通过微信分多次转账给卞志龙货款人民币共计127,280元,卞志龙收到货款先是谎称已发货、推脱退款,之后失联。

2.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卞志龙利用疫情防控期间,急需口罩之机,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郭某某与被害人肖某甲取得联系后,仍承诺有大量的口罩现货出售,肖某甲信以为真,与卞志龙商议购买口罩,并通过微信分四次转款给卞志龙货款人民币共计80,000元,卞志龙收到货款先是谎称已发货、推脱退款,之后失联。

3.2020年2月1日,被告人卞志龙利用疫情防控期间,急需口罩之机,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销售韩国产KF94(国标KN95)等不同型号口罩的信息。被害人徐某某看到该条信息以后,与其取得联系购买口罩。并通过微信分三次转账给卞志龙货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卞志龙收到货款之后失联。

4. 2020年2月1日,被告人卞志龙利用疫情防控期间,急需口罩之机,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销售韩国产KF94(国标KN95)等不同型号口罩的信息。被害人宋某某看到该条信息以后,与其取得联系购买口罩,并通过微信分两次转账给卞志龙货款共计人民币7,800元,卞志龙收到货款之后失联。

5. 2020年2月1日,被告人卞志龙利用疫情防控期间,急需口罩之机,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销售韩国产KF94(国标KN95)等不同型号口罩的信息。被害人杨某某看到该条信息以后,与其取得联系购买口罩,并通过微信分六次转账给卞志龙货款共计人民币3,420元,卞志龙收到货款先是谎称已发货,之后失联。

6. 2020年2月1日,被告人卞志龙利用疫情防控期间,急需口罩之机,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销售韩国产KF94(国标KN95)等不同型号口罩的信息。被害人肖某乙看到该条信息以后,与其取得联系购买口罩,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卞志龙货款共计人民币2,667元,卞志龙收到货款先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发货,之后失联。

综上,被告人卞志龙共实施诈骗犯罪六起,犯罪数额人民币231,167元。被告人卞志龙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赃款人民币101,631.40元,其余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卞志龙于2020年2月7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万象城地下车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银行卡照片;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

3. 证人周某某、卢某某、马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害人郭某某、肖某甲、徐某某、宋某某、杨某某、肖某乙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5.被告人卞志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志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志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卞志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志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志军

                                  2020年2月19日

附:1.案件全部卷宗二册;

2被告人卞志龙现羁押于萝北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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