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庄**号。被告人卞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87********,回族,中专文化,系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街**号**幢**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17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12月,被告人卞某某、朱某某等人分别经共同预谋,通过使用他人名下车辆伪造交通事故的手段,骗取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其中被告人卞某某参与作案3起,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19180元;被告人朱某某参与作案2起,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07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卞某某与成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本市秦淮区**东**号**汽车修理厂,使用李某某名下的苏AH***甲马自达轿车故意与刘某某名下的苏AH***乙奥迪轿车相撞,制造假事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获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8400元。
2.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卞某某在本市秦淮区**东**号**汽车修理厂附近,使用卢某某名下的苏AT****福克斯轿车故意与本人名下的苏AR****桑塔纳轿车相撞,制造假事故,后安排被告人朱某某和本人作为驾驶员签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获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7180元。
3.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卞某某和朱某某经事先预谋,在本市秦淮区**东**号**汽车修理厂附近,使用许某某名下的苏AX****思铂睿轿车故意与被告人朱某某母亲王某某名下的苏A7****迈腾轿车相撞,制造假事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获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600元。
另查明,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卞某某和潘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本市秦淮区**东**号**汽车修理厂附近,使用陈某某名下的苏A5****丰田轿车故意与潘某某名下的苏AQ****标致轿车相撞,制造假事故,后被告人卞某某安排被告人朱某某和潘某某作为驾驶员签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获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7550元。案发前,被告人卞某某已退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卞某某、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卞某某已退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卞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朱某某分别共同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卞某某、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卞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薛萍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卞某某、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19593****、15365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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