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小区**幢**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被告人卞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镇**街**村**号**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号。2011年1月24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晋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4日因犯赌博罪,被晋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赵某某、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两案件作并案处理,已告知被告人洪某某、赵某某、卞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卞某某、洪某某、赵某某先后在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村**饭店内、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村洪某某家、晋宁区**小区洪某甲家、晋宁区二街镇**村李某甲家、晋宁区二街镇**村肖某某家,邀约、组织多人使用扑克牌以“捞腌菜”、“叼三匹”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杨某某等人向参赌人员提供香烟、水、饭等服务,安排李敏、陈波进行发牌、抽取水钱,杨鹏飞在赌场外围放哨,抽头渔利累计10万余元。
2.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处理)在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商铺茶室、晋宁区昆阳镇**村杨某某家中,邀约、组织多人使用扑克牌以“捞腌菜”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赵某某等人向参赌人员提供香烟、水、饭等服务,赵某某、张某某抽取水钱,累计抽头渔利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材料等;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李某乙、莫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卞某某、洪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洪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洪某某、赵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多次组织他人赌博并提供服务,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艳丽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赵某某、洪某某现羁押于晋宁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八份,《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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