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326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7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7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阎中正,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卞某某值班律师及王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共谋实施诈骗。2020年6月1日,二人在“三国志战略版”手游上发布虚假充值广告,被害人闵某某添加QQ后,卞某某、王某某利用虚假交易网站,以开通自动发货功能、资金解冻为由让闵某某扫码转账,共计诈骗被害人闵某某5100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在“三国志”手游上发布虚假充值广告,被害人钱某某添加QQ后,卞某某、王某某利用虚假交易网站,以购买套餐、开通自动发货功能等理由让钱某某扫码转账,共计诈骗被害人钱某某23753.09元。
综上,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诈骗他人共计人民币28853.09元人民币。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投案到案。2020年7月9日,被害人钱某某收到二被告人家属退还的23754元人民币,并谅解了二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截图及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闵某某、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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