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11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3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0********,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街道,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于2020年9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卞某某、胡某某驾车至淮安区城东乡苏食公司盗窃18箱猪肉。2020年9月12日凌晨,卞某某、胡某某再次驾车至淮安区城东乡苏食公司欲盗窃20箱猪肉时被发现,盗窃未遂。经鉴定,卞某某、胡某某第一次盗窃猪肉价格为19800元,第二次盗窃猪肉价格为22000元。
被告人卞某某、胡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卞某某、胡某某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淮安区苏食公司员工代表蒋某某陈述;
3.被告人卞某某、胡某某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食公司视频监控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共同实施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寿祥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卞某某、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监控视频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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