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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某、魏某某、丁某某、骆某某、陶某甲非法采矿案)_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队**号,自由职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卞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苏州市通州区人,住江苏省苏州市通州区**街道**村**组**号,自由职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8********,汉族,文盲,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航运公司**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自由职业。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5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住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自由职业。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卞某某、魏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骆某某、陶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黄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黄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11月7日和2020年1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丁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卞某某等人筹资,在江苏通州通过中介购买了一艘“**”旧货船,并将该船开到江苏扬州租借的一个船厂改装成隐形的采砂船。2018年9月份,采砂船改装完成后,就招了被告人魏某某、卞某某等船员在船上做事,2018年9月-2019年3月期间,丁某某将船开到武汉、荆州等地水域采砂,3月份丁某某就将采砂船开到黄冈三江口水域进行盗采江沙活动。2019年5月17日晚10时许,丁某某事先通过其他人与“**”货船约定好后,指挥魏某某驾驶采砂船在黄冈三江口水域盗采江沙4601吨,卖给“**”货船(船主系被告人陶某甲),非法获利13.2万余元,经黄某某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船涉案江沙价值人民币194760元;2019年5月20日晚10时许,丁某某事先通过其他人与“**”货船约定好后,指挥魏某某驾驶采砂船在黄冈三江口水域盗采江沙8000余吨,其中4127吨卖给“**”号货船(船主系被告人骆某某),非法获利4.5万余元,经黄某某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船涉案江沙价值人民币1746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丁某某、卞某某、魏某某、骆某某、陶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案件移交函、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内河船舶检验证书刑事照片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2、湖北德势弘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调查报告、湖北省黄某某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认定结论书 梅价认(刑)字[2019]045、046 号;3、辨认笔录及附件;3、证人陈某某、韩某某、丁某甲、杨某某、芮某某、陶某乙、钟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丁某某、卞某某、魏某某、骆某某、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卞某某、魏某某、骆某某、陶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丁某某、卞某某、骆某某、陶某甲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子寅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卞某某、魏某某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被告人骆某某、陶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5537****、1390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本案建议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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