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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某交通肇事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刑诉〔2018〕218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6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0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组**号住址荆门市掇刀区**小区**期**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22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7时28分,卞某某驾驶鄂H*****重型罐式货车沿荆门市掇刀区江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建三局一公司物业管理处门前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姚某某相撞,造成姚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卞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投案经过、110接处警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4.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 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苌 韬

                                     2018年1116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门市掇刀区**小区4** 期**栋,联系方式:1532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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