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卞某某乘坐的吉A*****号**路公交车行驶至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桥站时,因原线路拥堵,驾驶员姜某某未按原路线行驶。被告人卞某某因此与姜某某发生争吵,当公交车继续行驶至长春市二道区东新路与福安街交汇处附近时,被告人卞某某拉拽行驶当中公交车的方向盘,致公交车失控撞到了停在路边的吉A*****号货车,公交车右侧后视镜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姜某某、王某甲、孙某某、刘某某、孟某某、雷某某、杨某某、王某乙、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吉鹏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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