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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2时10分许,被告人卞某某酒后驾驶闽A2****灰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鼓楼区出发,行驶至台江区五一路群众路路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卞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204.87mg/100mL;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D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现场记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党员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997号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02006425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为204.8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婷婷

检察官助理:陈  钦

2020年112

                                      

附:1.被告人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单元,联系电话:138501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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