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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884号

被告人卞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镇**村**庄**号,住址**,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卞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时风牌农用三轮车行驶至**省道**村路口时,与卞某乙驾驶由北向东左转弯的鲁******轻型栏板货车相撞,致被告人卞某甲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由第二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在该院重症监护室提取血样,后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8mg/100mL。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卞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卞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22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身份证复印件、办案说明、济宁市第二人民医学诊断证明、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卞某乙)、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子保单(卞某乙)、机动车商业保险电子保单(卞某乙)、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卞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5.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办案干警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甲无驾驶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驾驶车辆无牌照,且造成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卞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卞某甲拘役一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月森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12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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