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乡**村**组,住贵州省锦屏县**镇**溪口。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8月27日被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锦屏县公安局对其释放;于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锦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7日,被告人卞某某醉酒后驾驶湘A7****号小型轿车,由锦屏县平略镇三板溪往锦屏县平略镇方向行驶,21时51分,当车辆行驶至星展线31km+100m处时,被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当场对卞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值为:144mg/100ml。侦查人员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将卞某某带至锦屏县人民医院抽取备检。2020年10月15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卞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意见为: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1.44mg/100ml。
同时查明:2020年11月18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被告人卞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人员基本情况、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雪
检察官助理 刘调霞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卞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818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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