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村**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卞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沭县城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临沭县城区路**市场路口北时,与对行的李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后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又撞至朝阳早餐餐车、崔蒿科大队部院墙,致朝阳早餐餐车、崔蒿科大队部院墙、车辆部分受损。经检验,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6690****
2、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_3、卷材料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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