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457号
被告人卞某甲,曾用名卞某乙、卞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2时5分许,被告人卞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豪爵牌摩托车,当其行驶至灌云县伊山镇新村菜场北侧路段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卞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飚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卞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252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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