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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台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卞某某酒后驾驶辽C98***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台安县金丁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金丁线30公里加150米处时,因其操作不当,车辆驶入公路右侧沟内,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卞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2mg/100ml。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卞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军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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