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卞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卞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5月2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卞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卞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卞某某分别在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陵夹江生态中心(西江生态园)停车场、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施桥镇滨江花园如意苑内停车场自己驾驶的汽车内,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3次。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某日晚,被告人卞某某在停靠于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陵夹江生态中心(西江生态园)停车场其所驾驶的苏K6****号银色一汽威志汽车内,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1次。
2.2019年1月某日晚,被告人卞某某在停靠于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施桥镇滨江花园如意苑内停车场其所驾驶的苏K6****号银色一汽威志汽车内,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1次。
3.2019年5月某日晚,被告人卞某某在停靠于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施桥镇滨江花园如意苑内停车场其所驾驶的苏K2****号黑色福特蒙迪欧汽车内,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1次。
案发后,被告人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卞某某供述和辩解;
4. 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艳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在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候审。
2. 全部案卷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