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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2018年8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3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4日晚8时许,被告人卞某某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酒后乘车途径遵化市堡子店镇纪各庄村南大桥东侧铁路桥下时,发现同村陈某丙、陈某丁父子盗窃水平口工地存放的钢丝网并被水平口湿地公园项目部工作人员查获,遂上前强行要求工作人员徐某某将手机内照片删除,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卞某某将邓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岳某某、邓某某、张某某之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岳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临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手机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明玉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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