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1959号
被告人卞某某(绰号:桃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本市徐汇区**村**号**室,现住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经该局批准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9日至7月21日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起,被告人卞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多人进行足球博彩活动。期间,卞某某接受严某某均、陈某某、司某某等人投注,确定赌球赔率,根据输赢情况与参赌人员进行资金结算,赌资数额累计约人民币300万元。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卞某某被抓获,其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卞某某作案时及目前均无精神异常,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手机截屏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笔录、账本复印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丁某某、严某某均、司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薛建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中浦鉴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嫣
检察官助理龚笑婷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卞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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