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卞某某(聋哑人),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0195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镇江市京口区**花园**幢**室(户籍在镇江市京口区**新村**区**号**室)。被告人卞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30日,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8月31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4月份,被告人卞某某因感情问题与同居生活多年的被害人陆某某(聋哑人)产生矛盾,想与对方同归于尽。2020年5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陆某某送饭至镇江市京口区**花园**幢**室,被告人卞某某趁其不备,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热油泼向陆某某后背并用锥子刺其腹部。被害人陆某某逃出楼外并抵住楼道门以阻止追至楼下的被告人卞某某继续加害。被告人卞某某通过楼道门格栅伸出右手用刀片划伤陆某某左颈部,后被告人卞某某回到住处割腕。经鉴定,被害人陆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聊天记录、病例、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7.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刻录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卞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丽萍
检察官助理:付志远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卞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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