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咸秦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淳化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镇**村**号。2007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卞某某在咸阳市秦都区**路**院**层**室门口,趁李某某熟睡之机,从李某某枕头下盗走一部黑色**牌mate10型直板手机(价值370.44元)。
2、2020年5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卞某某在咸阳市秦都区**路**院**楼B区电梯口,趁雷某某熟睡之机,盗走雷某某放置于其胸口处的一部金色**手机。
3、2020年6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卞某某在咸阳市秦都区**路**院**层神经外科,趁8号病床无人之际,盗走单某某放置在该病床上的一部红色**牌Y93型手机(价值4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8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晖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卞某某现押秦都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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