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72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蚌埠市**区**路**号**幢**单元**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卞某某与女友刘某某租住在本市**镇**夜市**弄**号房间。2020年6月11日早上,被告人卞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上班之际,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房间首饰盒内的中国珠宝牌黄金手镯1个、明牌黄金手镯1个、贝利特牌黄金戒指1枚,共计价值人民币26392.5元。后被告人卞某某分三次将赃物销赃于本市**镇**路**号打金铺金店何某某处,得赃款人民币23802元。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卞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9500元,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卞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卞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阳红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卞某某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73********;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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