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200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白云区**镇**村**汽车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卞某某系贵阳市白云区**镇**汽修厂洗车工。2020年6月20日17时许,卞某某在该汽修厂为被害人顾某某清洗轿车时,将顾某某放置车内的一部vivo X6Plus手机盗走,后卞某某用其微信绑定顾某某银行卡,通过微信充值转账的方式转走卡内人民币127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68.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扣押物品图片、发还清单、卞某某手机微信转载记录图片、顾某某银行卡账户明细;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贵阳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卞某某辨认现场笔录及图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莉丽
检察官助理: 李 媛
2020年7月24
附件:1.被告人卞某某现羁押于白云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卞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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