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安徽省宣城市,户籍地宣城市宣州区**镇**村**村民组**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卞某某酒后驾驶皖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当涂县姑孰镇**路由西向东行至与**路交叉口处时,被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卞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28mg/100ml。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卞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主动到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宣某某证言;
3.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海涛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住芜湖市弋江区**花园**栋**室,电话13966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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