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77********,汉族,不识字,住安徽省郎溪县**乡**村**组**号,2002年11月曾因犯强奸罪被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因再次涉嫌盗窃罪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郎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至2020年10月9日间,被告人卞某某在郎溪县境内三次入户盗窃,价值合计人民币1377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卞某某用木棍撬开被害人聂某某位于郎溪县十字镇宣郎广茶业总公司**村**号的房屋防盗窗进入室内,盗走人民币100元、白利群香烟1包、玉石1块。经郎溪县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白利群香烟价值人民币14元;
2.2020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卞某某用锄头撬开被害人伍某某位于郎溪县凌笪乡**村**组**号的房屋防盗窗进入室内,从衣柜里盗走人民币12900元;
3.2020年10月9日7时许,被告人卞某某溜入被害人金某某位于郎溪县凌笪乡双庙村**号家中院子,用金家厨房菜刀撬开院子南侧一平房内小房间门,从室内一抽屉内盗走人民币760元。
2020年8月28日,经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被告人卞某某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本次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卞某某分别于2020年2月24日、10月9日、10月12日在家中被警方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被害人金某某家被盗人民币760元经公安机关依法搜查扣押后发还被害人;被害人伍某某家被盗人民币12900元已由卞某某家属于案发后全部退赔,被害人予以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卞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收条及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聂某某、伍某某、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宣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关于聂某某家被盗香烟价格认定的情况说明及在销卷烟市场零售指导价格证明;6.现场勘查、人身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卞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赔损失,并获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上述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卞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芳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卞某某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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