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200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庵**号,住本市钟楼区**镇**村委**湾**号。被告人卞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卞某某于2020年4月至5月,在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盗窃作案3起,窃得被害人巫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现金、手机以及电动车,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71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卞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上午,在本市钟楼区**镇**村委**湾**号,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巫某某放在房间储物箱内的现金36000元窃走。
2.被告人卞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晚上,采用划纱窗开锁的方式进入常州市钟楼区**镇**村委**湾**号,将被害人李某甲放在客厅桌子上的1部小米手机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被告人卞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凌晨,溜门入室进入常州市钟楼区**镇**村委**湾**号,将被害人李某乙放在房间的1辆AONISI电动车窃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5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卞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巫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卞某某的辨认笔录;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卞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成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住本市钟楼区邹区镇**村委**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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