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517号
被告人卞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卞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7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吴某甲、王某某、季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卞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吴某甲、王某某、季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吴某乙、吴某丙、施某某(均已起诉)等人成立了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由吴某乙、吴某丙为经营、管理人;施某某为公司总监,负责公司的运营结构搭建、日常管理以及部分客户的签约收款;李某某(已起诉)为商务部总监,负责组织、管理商务部;房某某、程某某、徐某甲(已起诉)、被告人卞某某均为商务部组长,负责组织、管理本组的业务员;徐某乙(已起诉)为审核经理,负责签约收款。其中李某某、房某某、程某某还有辅助施某某对公司进行管理的职责。该犯罪集团通过网络搜索获取被害人联系方式后,采用由商务部员工先电话联系、审核经理再面谈,虚构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能力为客户申请、办理高额度、低利息、放款速度快的银行贷款,并承诺无法贷款则退还所收取的服务费的手段,向105名被害人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925280元。其中被告人卞某某负责的商务二部, 总计骗得被害人金额人民币858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服务协议书、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许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王某某、季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卞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湘 萍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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