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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某诈骗案)_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卞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90********,汉族,大学文化,苏州市**童装中心营业员,出生地江苏省盐城市,住无锡市锡山区**花园**号**室(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卞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卞某某在“闲鱼”平台发布虚假的中石化加油卡92折充值服务信息,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卞某某在“闲鱼”平台以提供加油卡92折充值服务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600元。

被告人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卞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李某某46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者收集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闲鱼”平台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的电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敏

2020年8月21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花园**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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