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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821997********,汉族,中专文化,系重庆**公司外卖员,住四川省什邡市**镇竹********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卞某某与被害人扈某某通过QQ飞车游戏结识。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卞某某与在济南市历下区**一区**号楼**单元**室家中的扈某某通过网络一起游戏,期间卞某某通过QQ联系扈某某,以能够帮助扈某某从游戏中退款为由,骗取扈某某的苹果账户ID、登录验证码及其支付宝登录账号、密码,使用自己的手机登陆扈某某的苹果账户、支付宝账户,为自己的QQ飞车游戏、QQ音乐、QQ会员和虎牙直播等账户充值,共充值消费50笔,数额共计28892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卞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春华

检察官助理:杜  靓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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