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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1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市,住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幢**单元**。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卞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卞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街**号附**号,以900元价格贩卖一袋净重为0.54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黄某某时,被民警挡获。民警当场从卞某某处查获毒资900元,从黄某某身上查获该袋的冰毒。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换押证壹份,提讯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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