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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卞某某,绰号小卞,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卞某某于2020年6月中旬左右在位于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路**小区门口向违法人车某某贩卖(扣留吸食)1000元钱冰毒至少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锡茂

(院印)

2021年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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