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中旬前后,被告人卞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莱州市**镇**村北面山坡上其自家苹果地内,为防止鸟吃苹果,在苹果地东北脚架设粘网一张猎捕野生动物鸟类。2020年11月16日7时许,被告人卞某某将捕猎的10只黄雀带至莱州市**街道**集市出售未果,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黄雀10只、粘网1张。
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卞某某非法狩猎的10只鸟类物种均为黄雀,属于“三有”保护动物。鉴定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黄雀全部放飞。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烟台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烟台市行政区域全年为禁猎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卞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如在一审判决前仍能如实供述,认定为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国评萍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9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