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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甲、卞某乙、张某某、赵某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卞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寿县******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淮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卞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寿县**镇**村**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淮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县**镇**村尤西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淮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六安市**区**小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淮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甲、卞某乙、张某某、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2日将该案退回淮南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卞某甲、卞某乙、张某某合伙在寿县隐贤镇青龙村经营一木材加工厂。

2018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将自家与他人合伙承包的位于隐贤镇青龙村外圩高排渠南北两埂地上的杨树,挑选出200余株并做好记号,与卞某甲、卞某乙、张某某约定以66000元的价格出售、采伐。达成口头协议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卞某甲、卞某乙、张某某陆续带人将上述挑选出的杨树采伐了137株。经鉴定:被采伐的杨树折合立木蓄积53.58立方米。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卞某甲、卞某乙、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意见书;5.淮南市森林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甲、卞某乙、张某某、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甲、卞某乙、张某某、赵某某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滨滨

检察官助理:蔡家利

2020年6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被告人卞某甲、卞某乙、张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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