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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四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卞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77********,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卞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卞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苏J3****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出发,行驶至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前进路与龙凤路交叉口北侧道路时,被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五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被告人卞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9毫克每百毫升。

被告人卞某甲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五大队拍摄的现场照片;

2.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五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卞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6.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五大队提供的光盘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智涵

检察官助理:吴 春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卞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家中,联系方式1392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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