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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四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卞某甲,男,1990 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卞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 年12 月18 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6 日21 时25分左右,被告人卞某甲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苏JK**** 小型轿车沿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五星路交叉口西一百米左右路段时,撞上停在居民家门前广场上的苏JT****小型轿车、苏J2**** 小型轿车、苏JF****小型轿车三辆轿车,事故致四车损坏。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被告人卞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卞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30.2毫克。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卞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四大队拍摄的物证照片;

2.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卞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施某某、龚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物证检验报告;

7.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六大队提供的光盘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被告人卞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涵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卞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居委会****,联系方式:13814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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