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卞某甲,别名卞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卞某甲于2020年1月2日夜,在东海县**乡**村自己家中,容留王某甲、王某乙、滕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2.被告人卞某甲于2020年1月7日夜,在东海县**乡**村自己家中,容留王某甲、王某乙吸食毒品冰毒一次,被民警现场查获。
归案后,被告人卞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甲故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卞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7651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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