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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卞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1********,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晚,被告人卞某甲酒后无故将荣乌高速Z**标段一工区二楼走廊玻璃砸毁11块,经定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钢化玻璃损失价格为4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调取证据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钢筋棍1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4张及照片说明、查破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3.证人王某某、卞某乙、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定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甲无事生非、酒后滋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雪松

检察官助理:张  磊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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