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卞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现住天门市**里**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天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卞某来到本市天城明珠小区西门,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汪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时被天门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共计11.23克。2019年8月13日,天门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卞某位于本市竟陵办事处曾家河二小区73号502室的租住处起获毒品疑似物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共计53.61克。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天门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天门市公安局搜查证、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卞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肖峰、汪某某、叶某某、石某某、韦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5.被告人卞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进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骁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卞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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