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卞玉堃,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卞玉堃曾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2019年8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卞玉堃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玉堃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卞玉堃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卞玉堃,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卞玉堃为了牟利,上网购买了喷墨打印机、水印章、防伪纸等伪造货币的工具,并在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村**队**号出租房内伪造了大量货币。同年7月22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人员在该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卞玉堃,并现场查获其伪造的20元面额可疑人民币1355张、10元面额可疑人民币1152张、50元面额可疑人民币2张,总面额共计3872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鉴定,以上疑似伪造的人民币均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兴支行假币接收凭证、提取笔录、聊天记录截图、淘宝网购物信息截图、现场照片、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证言;
3.被告人卞玉堃供述和辩解;
4.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支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
5.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玉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玉堃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玉堃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卞玉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玉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凤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卞玉堃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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