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占刚刚,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都昌县**乡**村**号,现住九江市濂溪区**公寓**号楼**房。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被都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被都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7月2日被柴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经柴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柴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柴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刚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柴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地域管辖原则,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占刚刚在其租住的九江市濂溪区**公馆**号楼**室先后四次容留郭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占刚刚容留郭某某吸食冰毒;当日晚24时许,被告人占刚刚继续容留郭某某、李某某吸食冰毒。
2.2020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占刚刚容留郭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6月16日晚21时许,被告人占刚刚容留罗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6月16日23时许,柴桑区公安局民警在**公寓**号楼**房抓获被告人占刚刚。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占刚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2.证人郭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占刚刚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刚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刚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刚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占刚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平
检察官助理:李创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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