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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黄某等3人盗窃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占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弄**号,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廉租房**栋**室,无业。2002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厂宿舍,无业。2004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黄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大道**小区**栋**号,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出租屋,无业。2011年2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以上三名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徐某甲、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8月10日,被告人黄某、徐某甲、占某在景德镇市浮梁县、珠山区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徐某甲、占某盗窃3次,盗窃电动车8辆、电动三轮车2辆,其中6辆电动车、1辆电动三轮车认定价格为14740元;被告人黄某盗窃2次,盗窃电动车8辆,其中6辆电动车认定价格为1173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7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占某、徐某甲、黄某在浮梁县浮梁镇滨湖名都小区地下车库先后盗窃6辆电动车。其中,被害人计某某被盗的1辆灰色立马牌电动车,经认定价格为1680元;被害人程某某被盗1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的1辆红色绿佳牌电动车,经认定价格为1920元;被害人戴某某被盗的1辆灰色新蕾牌电动车,经认定价格为1820元;被害人周某某被盗的1辆蓝色新蕾牌电动车,经认定价格为1960元。

2、7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占某、徐某甲、黄某又来到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北路电脑公司百货宿舍小区盗窃2辆电动车。其中,被害人夏某某被盗的1辆红色绿驹牌电动车,经认定价格为1900元;被害人徐某乙被盗的1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经认定价格为2450元。

3、8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占某、徐某甲在浮梁县浮梁镇浮梁大桥附近盗窃2辆三轮车。其中,在位于朝阳中大道弘和尊品小区希箭卫浴建材店门口盗窃的被害人陈某某的1辆蓝色新鸽牌电动三轮车,经认定价格为3010元。

2020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分别在景德镇市昌江区石岭廉租房、昌江区4321厂附近茶山路口、珠山区浙江路肥牛之家附近将被告人占某、徐某甲、黄某三人抓获归案。上述被盗车辆,均已由被告人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收监执行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计某某、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甲、占某、黄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5.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徐某甲、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徐某甲、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徐某甲、占某盗窃三次,数额达14740元,盗窃数额较大;黄某盗窃二次,数额达11730元,盗窃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徐某甲、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占某、黄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剑云

检察官助理:宋豪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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