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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昌洪贩卖毒品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占昌洪,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都昌县**乡**村**号。2019年8月30日因吸毒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昌洪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月19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占昌洪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下旬,被告人占昌洪经事先联系,计划从他人处购买毒品进行贩卖。被告人占昌洪让上家通过快递将毒品邮寄到其指定的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钱门公寓168号美之源理发店,于7月29日被云县公安局中途查获,为案件侦查需要,该快递包裹于8月1日到达收件地点,被告人占昌洪让占某甲代为签收,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当场查获。涉案包裹中发现毒品可疑物4包,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19.9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快递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毒品上交清单、常住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占某甲、金某某、蒋某某、付某某,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占昌洪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提取、称重笔录:证人蒋某某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翻译记录、称量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微信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昌洪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丹

2020年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占昌洪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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