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占某斌,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乡**村**房**号。2019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斌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占某斌假冒珠海市拱北交警大队民警,以帮被害人于某夲取出被交警查扣的宝马摩托车需要找关系为由,在我市坦洲镇诈骗被害人于某夲人民币7000元。2019年6月18日,公安人员在珠海市上冲富豪花园将被告人占某斌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斌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占某斌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1份;
4.扣押手机等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及证据23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