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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某、许某某、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许某某、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0日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占某某在广西合浦县西场镇百亩市场正大门对面的夜宵摊处,因喝酒猜码对李某某、陆某某、邹某某产生不满,便对陆某某进行殴打,接着被告人许某某打电话纠集被告人莫某某,黄某甲(在逃)和黄某某(因其他案件在黎塘监狱服刑)持砍刀来到现场,许某某、占某某等五人持砍刀对李某某等人进行追砍,将李某某身体多处砍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邹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占某某、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占某某、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许某某、莫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占某某、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莫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大文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占某某、莫某某现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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