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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某、许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18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州市天河区****号**楼(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里**号)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9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楼(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街**街道**号楼下)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占某某受同案人“小叶”(另案处理)雇佣,负责接收假烟后存储在仓库内。2020年7月初,被告人占某某又纠集被告人许某某协助自己。并租赁了广州市天河区怡景南二街33号—楼作为存储假冒香烟的仓库。2020年7月18日03时许,被告人占某某伙同被告人许某某在怡景南二街33号一楼仓库接收他人运某某的假烟。被告人占某某先是到天河区花城大道与一名驾驶“苏P11****”的白色汽车运输假烟的男子碰头后,指引该男子驾车运输假烟至怡景南二街33号一楼仓库,驾车男子到达后下车躲避,被告人占某某与被告人许某某从车上搬运假烟至仓库。当天广州市荔湾公安分局与广州市烟草局实施现场抓捕,被告人许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占某某逃跑约几十米后被抓获,驾车男子则趁机逃离。执法人员在仓库内查获大前门牌卷烟8箱(共计600条,12万支),在白色汽车上查大前门牌卷烟17箱(共计1275条,25.5万支)。经鉴定上述卷烟的价值人民币282112.5元,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假冒香烟照片、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州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证明、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检验报告等书证;

3.证人黄某元、唐某桂的证言;

4.被告人占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情况下,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许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伟

2020年10月2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占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只。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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