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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65年08月0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环卫工,住崇仁县**镇**路**门***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时**分许,被告人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环卫三轮电动车在崇仁县**路路段由公路上倒车驶入路边垃圾站时,遇廖某某在路边步行,因占某某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导致电动车撞倒并碾压被害人廖某某,造成廖某某受伤住院后治疗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占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经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系因交通事故后卧床不起时间较长,加之年老体弱、营养不良、免疫力下降、肺部感染,最终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廖某某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环卫三轮电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茵

检察官助理:杨梦馨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占某某现居住于崇仁县**镇**路**门***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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