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巷**号**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3号20时30分许,被告人某某某驾驶晋A****4号哈飞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迎泽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成路口时将步行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路某某、王某某碰撞致伤,造成路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成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路某某符合车祸致其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店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某某某与二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超
检察官助理:谢进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某现被监视居住。(1813507****)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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