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521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村**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占某某驾驶车牌号琼BL****“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三亚市海棠区223国道南田市场往藤桥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海棠区223国道藤桥东大桥桥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并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11mg/l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占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91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琼BL****“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量刑情节证据: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占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乙醇浓度为91mg/100mL;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建议判处被告人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运星
检察官助理:王琨
书记员:吴珍莲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6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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