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晚,被告人占某某在琼海市国营东红农场饮酒后,于当晚21时许驾驶琼CV****号小型汽车从G98东线高速返回琼海市嘉积镇,行驶至嘉积镇银海路海汽客运补票站前路段时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占某某酒精含量为85mg/100ml。琼海市公安局民警于当晚将被告人占某某带往琼海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于2019年6月17日委托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同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送检的占某某血样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CV****号牌小型汽车(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检测单等;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卢 伟
书 记 员:许梦柳
附:1.被告人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村委会**村**
号,联系方式:1887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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