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广德市**镇**社区**村**号。被告人占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2月25日、4月22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毒于2019年10月6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被告人占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德市公安局释放,2019年11月29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占某某在广德市**镇**路**超市后**公寓**房间内容留胡某某、赵某某、刘某某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占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3.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占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婷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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