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11月1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份,被告人占某某与李某某(已起诉)二人合伙在珠海、澳门两地兑换港币,二人共出资27万元,并从亲戚朋友处借得大量银行卡。占某某负责在澳门赌场联系需要兑换的人员,将李某某、占某某的银行账号提供给对方,对方将需兑换的人民币汇入该账号,李某某负责在珠海取款,取款后到珠海拱北口岸的地下钱庄兑换成港币,然后通知占某某将港币交给对方。2019年6月12日,在与占某某等人联系好之后,肖某某(已起诉)将收到上游诈骗所得钱款转入李某某(已起诉)等人账户,收到兑换的港币后,将钱交给让其转账的人员。
1、2019年6月12日,西峡县居民王某某被他人通过电信诈骗16万元,被骗款中的5000元通过多次转款后转入被告人肖某某账户,肖某某将该款转入被告人李某某账户,李某某取款后,由占某某将兑换出的港币交给肖某某。
2、2019年6月12日,江苏省扬州市居民万某某被他人通过电信诈骗69000元,被骗款中的10000元通过多次转款后转入被告人肖某某账户,肖某某该款转入被告人李某某账户,李某某取款后,由占某某将兑换出的港币交给肖某某。
3、2019年6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居民胡某某被他人通过电信诈骗80700元,被骗款中的47900元通过多次转款后转入被告人肖某某账户,肖某某该款转入被告人李某某账户,李某某取款后,由占某某将兑换出的港币交给肖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占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银行交易明细、银行汇款凭证、账户信息查询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占某某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李某某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占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庞红哲
代理检察员:胡 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占某某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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